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不满足储备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其利润留存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区间 最低利润留存比例要求 (占可分配利润的百分比) 5%—5.625%(含) 100% 5.625%—6.25%(含) 80% 6.25%—6.875%(含) 60% 6.875%—7.5%(含) 40%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利润留存比例要求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若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而使用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或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扣除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部分后、用于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或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部分,不能计入上表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区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最低利润留存比例要求进行调整。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