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第三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应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监管措施: (一)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二)限制商业银行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三)限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四)限制商业银行重要资本性支出。 (五)要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