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第二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应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频率。 (五)要求商业银行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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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