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第一类商业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水平快速下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预警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 (二)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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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