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资本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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