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三节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设置或调整风险加权资产底线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区域风险差异,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二)通过期限调整因子,确定中长期贷款的资本要求。 (三)针对贷款行业集中度风险状况,确定部分行业的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四)根据区域房地产运行情况、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用于购买非自住用房的风险状况,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本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