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三节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条

商业银行已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评估认可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结果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评估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监管评级情况、监管压力测试结果等,确定商业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应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之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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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