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监管指标信息。 如遇影响资本监管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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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