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商业银行的书面申辩期间,商业银行应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商业银行的书面申辩期间,商业银行应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