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商业银行的书面申辩期间,商业银行应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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