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受理并审查商业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辩,视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在受理书面申辩后的6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商业银行申辩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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