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接到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辩。在接到评价结果后60日内未进行书面申辩的,将被视为接受评价结果。 商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辩的,应提交董事会关于进行申辩的决议,并对申辩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申辩理由充分性的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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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