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制定资本充足率检查计划。 (二)依据本办法附件20规定的风险评估标准,实施资本充足率现场检查。 (三)根据检查结果初步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就资本充足率检查情况进行沟通,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发送商业银行。 (五)监督商业银行持续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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