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第一百六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