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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