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资本监管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评估银行业面临的重大突出风险,提出针对特定资产组合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建议。 (二)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总体规划,协调、组织和督促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实施。 (三)审议并决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受理商业银行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的申辩,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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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