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资本监管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评估银行业面临的重大突出风险,提出针对特定资产组合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建议。 (二)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总体规划,协调、组织和督促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实施。 (三)审议并决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受理商业银行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的申辩,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