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本监管指标计算和监管要求 / 第一节 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纳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若被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