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五节 压力测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压力测试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本办法附件20的规定,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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