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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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