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应,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四)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 (五)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 (六)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