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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