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基本指标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一)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二)GI为近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三)n为近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四)α为15%。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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