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基本指标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一)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二)GI为近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三)n为近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四)α为15%。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基本指标法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一)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二)GI为近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三)n为近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四)α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