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基本指标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18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基本指标法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18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