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标准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的,应采用本办法附件18中给定的内部损失乘数。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标准法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的,应采用本办法附件18中给定的内部损失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