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标准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的,应采用本办法附件18中给定的内部损失乘数。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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