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本监管指标计算和监管要求 / 第一节 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监管指标,应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50%以上表决权的。 (三)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商业银行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有能力主导被投资金融机构相关活动的: 1.商业银行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2.商业银行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3.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4.被投资金融机构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四)其他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