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标准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根据业务指标(BI)规模适用累进边际资本系数。业务指标80亿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部分,边际资本系数为12%;80亿元人民币以上,24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部分,边际资本系数为15%;24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边际资本系数为18%。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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