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