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档商业银行应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符合本办法附件18的规定。 第二档商业银行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档商业银行应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符合本办法附件18的规定。 第二档商业银行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