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档商业银行应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符合本办法附件18的规定。 第二档商业银行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