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标准法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按照本办法附件14的规定分别计量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和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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