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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