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第一百零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