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附 则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