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六十条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