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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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