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