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