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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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