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