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