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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