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