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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