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