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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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