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