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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