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内控与合规计分等有关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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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