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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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