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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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