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