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章 风险管控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