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