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