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相关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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